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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3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建聚星投资有限公司与陈艺春、任冰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3867号原告:福建聚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聚星国际城2#楼06-09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86935245A。法定代表人:丁响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军、苏涌达,福建世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艺春,男,198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任冰冰,女,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福建聚星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艺春、任冰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聚星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6,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福建聚星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柳云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柳云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