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3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建聚星投资有限公司与陈艺春、任冰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3867号原告:福建聚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聚星国际城2#楼06-09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86935245A。法定代表人:丁响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军、苏涌达,福建世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艺春,男,198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任冰冰,女,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福建聚星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艺春、任冰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聚星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6,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福建聚星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柳云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柳云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