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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尚涛涛与王书林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涛涛,王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18-4号申请人尚涛涛,男,1982年6月生。被执行人王书林,男,1981年12月生。申请人尚涛涛诉被执行人王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522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书林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还款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尚涛涛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书林银行存款账号622848135877093****。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福拴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郑石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太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