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朱安安、王永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安安,王永德,陈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95号申请执行人朱安安,男,1993年3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王永德,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陈旭,男,1963年1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安安与被执行人王永德、陈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永德、陈旭外出去向不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孙肖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