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1127执49号申请执行人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景县县城亚夫路中段东侧,组织机构代码:10997859-8。法定代表人王海君,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王立明,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住景县王瞳镇北王瞳村**号。被执行人冯青,女,1968年6月6日出生,住景县龙华镇龙华村****号。被执行人任瑞智,女,1961年4月15日出生,住景县王瞳镇北王瞳村**号。被执行人林红刚,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住景县龙华镇龙华村****号。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王立明、冯青、任瑞智、林红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的标的为721442.63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9162元,向本院交纳209615元,交纳执行费9615元,剩余款项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全部还清。本院(2015)冀1127民初5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冀1127执49号执行案件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