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7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陆小弟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刘景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小弟,刘景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7609号原告:陆小弟,男,195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元武,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景林,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地上海市。负责人:张渝。原告陆小弟与被告刘景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陆小弟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陆小弟撤诉。本案诉讼费决定予以免收。审判员 杨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旭旭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