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7行审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封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陈运生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封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陈运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727行审46号申请执行人封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幸福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尚勋伟,任大队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727726998922X。委托代理人李国军,封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运生。申请执行人封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豫公交决字[2016]第410727-2900345134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封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强制执行陈运生交通行政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封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封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自愿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封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孙玉霞审 判 员 李彬彬人民陪审员 吕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晨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