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5民初2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5民初2394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73年9月7日生,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74年10月13日生,现住河北省新乐市。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4年3月23日生,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某某、李某某银行账户的资金共计2112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某某、李某某银行账户的资金共计2112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观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乙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