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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6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明与王若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王若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6民初645号原告李明,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中国一重集团公司工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告王若松,54岁,男,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与被告王若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于2017年0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李明负担。审判员  吴艳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