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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阿卜力米提·某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卜力米提·某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203刑初169号公诉机关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卜力米提·某某某,男,1992年7月3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维吾尔族,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犯盗窃罪,2011年4月18日被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2016年5月20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6年7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县看守所。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芦检刑诉[2017]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卜力米提·某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熊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卜力米提·某某某、翻译阿力木·吾不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4日19时许,被告人阿卜力米提·某某某伙同努尔古丽·某某某在株洲市芦淞区王府井门口,由被告人阿卜力米提·某某某望风,努尔古丽·某某某动手,窃得被害人陈某某的苹果6手机一台;接着,二人采用同样方式窃得被害人李某某苹果6plus手机一台,随即被公安人员抓获。破案后,损失已挽回。另查明,经株洲市芦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苹果6手机价值人民币1680元,苹果6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287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阿卜力米提·某某某在开庭审理中并无异议,并有同案人员努尔古丽·某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的报案及陈述、证人丁某某、周某的证言、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对案笔录及照片、被盗手机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办案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传唤经过、破案经过、人口信息材料、被告人阿卜力米提·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卜力米提·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阿卜力米提·某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阿卜力米提·某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盗窃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阿卜力米提·某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阿卜力米提·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阿卜力米提·某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阿卜力米提·某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判决如下:被告人阿卜力米提·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5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兴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齐玲俐附:判决书引用的法条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