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21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黄海云与江昌赐、原瑞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云,江昌赐,原瑞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2149号之一原告:黄海云,女,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王小文,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昌赐,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被告:原瑞敏,女,198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原告黄海云诉被告江昌赐、原瑞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海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60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黄海云负担。审判员 郑 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温颖彤雷启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