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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02执2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固原市原州区惠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曹效萍、宁夏鑫飞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固原市原州区惠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曹效萍,宁夏鑫飞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彭阳县豪森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02执2965号申请执行人固原市原州区惠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安康路卫生局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沈志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路彩琴,宁夏古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曹效萍,女,生于1972年8月12日,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固原市。被执行人宁夏鑫飞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官厅镇庙台村。法定代表人:曹效萍,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彭阳县豪森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彭阳县城阳乡长城村长城街道。法定代表人:韩永森,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固原市原州区惠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曹效萍、宁夏鑫飞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彭阳县豪森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宁0402民初4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22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22401.82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7469元,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曹效萍、宁夏鑫飞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彭阳县豪森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屋、银行存款、车款、证券等信息,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故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曹效萍、宁夏鑫飞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彭阳县豪森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王金龙审判员王艳秀审判员赵宏峰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马晓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