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玉萍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玉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3民特7号申请人:张玉萍(苹),女,汉族,1955年3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申请人张玉萍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玉萍称,请求依法宣告王素粉失踪。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张玉萍与王素粉系母子关系,王素粉于2010年6月份外出至今未归,去向不明,无法联系,故特申请宣告王素粉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王素粉,女,1980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组,原住河南省××××组,系申请人张玉萍的女儿。王素粉的丈夫系周兵,周兵于2010年5月12日因病死亡后,王素粉于2010年6月外出至今未归,去向不明,无法联系。申请人张玉萍申请宣告王素粉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在工人日报发出寻找王素粉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素粉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王素粉于2010年6月外出后,去向不明,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张玉萍申请宣告王素粉失踪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素粉失踪;指定张玉萍为失踪人王素粉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立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XX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