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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81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某食品经营部与被告某连锁超市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丰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食品经营部,某连锁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81民初539号原告某食品经营部,住所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负责人:熊某被告某连锁超市,住所地丰镇市。负责人: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食品经营部与被告某连锁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食品经营部于2017年5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食品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食品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某食品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李培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杨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