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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蔡亚杰与蔡小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亚杰,蔡小国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81民初1333号原告:蔡亚杰,男,196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鹏,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贵洋,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小国,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原告蔡亚杰与被告蔡小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亚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鹏、林贵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小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蔡亚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蔡小国归还位于海澄××村崎沟社河内东0.35亩的土地,四至为东至蔡少杰、西至蔡顺发、南至蔡聪林、北至蔡本杰,并恢复原状。2.判决蔡小国支付土地使用费1500元/亩/年,自起诉之日起至归还土地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其系海澄××村崎沟社的农户,自1981年经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止在崎沟崎沟社小组河内东0.35亩的责任田,四至为东至蔡少杰、西至蔡顺发、南至蔡聪林、北至蔡本杰。1996年许,其因耕作和管理不便,将该责任田借给蔡小国的父亲代耕,蔡小国的父亲过世后,由蔡小国继续代耕。后未经其同意,蔡小国将土地填平,其多次要求蔡小国返还土地无果,因此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蔡小国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辩和举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蔡亚杰是龙海市海澄××村崎沟的村民,1981年取得崎沟河内东0.35亩的承包地,该承包地现在已经填平并与周边地块连成一体。上述事实有崎沟崎沟社河内东责任田分配表、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照片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蔡亚杰提供的书面证据材料并未体现土地四至,且经本院现场勘查,其主张的土地已经填平并与周边地块连成一体,长、宽及四至均无法辨认。蔡亚杰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蔡亚杰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蔡亚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上四份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庄伟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庄巧玲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