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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1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万小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小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11刑初380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小明,男,1988年5月23日出生,苗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4月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9日经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以花检公诉刑诉[2017]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小明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凝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小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万小明窜至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OPPO手机专卖店,以看手机为由,趁店员付某不备,盗走一部价值2350元的OPPO牌R9S手机,一部价值2950元的OPPO牌R9SPLUS手机。销赃得款共计4000元。2017年3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万小明窜至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江路中国移动公司手机营业厅,以看手机为由,趁胡某不备,盗走一部价值1230元的华为牌荣耀畅玩X6手机,一部价值2950元的OPPO牌R9SPLUS手机。华为牌荣耀畅玩X6手机销赃获款400元。另查明,被告人万小明2017年3月29日盗窃的OPPO牌R9SPLUS手机已丢失。上述事实,被告人万小明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万小明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视频截图;被害人付某、胡某的陈述;采购入库单;价格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犯罪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万小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小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为948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万小明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万小明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万小明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后果,对其判处罪责刑相一致的刑罚。对被告人万小明违法所得财物责令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万小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18年3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全部缴纳)。二、被告人万小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鉴定价格退赔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OPPO手机专卖店损失人民币5300元;退赔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江路中国移动手机营业厅损失人民币41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诗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