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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财保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彭保林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保林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财保42号之一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高伟,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被申请人:彭保林,男,195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彭保林与高伟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2017)冀0104财保42号民事裁定,扣押了高伟驾驶的其名下冀A×××××号“吉普”牌小型普通客车。现被保全人高伟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供人民币60000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高伟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高伟人民币60000元(已交);二、解除对高伟驾驶的���名下冀A×××××号“吉普”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宫丽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靳陈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