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522民初5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梅荣与曹广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荣,曹广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5954号原告:梅荣,女,1980年11月19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辽宁省康平县。委托代理人:乔海英,内蒙古金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广江,男,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委托代理人:曹丽君(系曹广江妻子),女,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本院审理的原告梅荣诉被告曹广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梅荣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元,由原告梅荣负担荣。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长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