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3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芦廷洪与六枝村第十二村民组、六枝村第十七村民组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廷洪,六枝村第十二村民组,六枝村第十七村民组,蔡科,曾现刚,肖升祥,付舒会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1048号原告:芦廷洪,男,1981年6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六枝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代会,女,1952年9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六枝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文虎,男,1956年8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六枝特区,被告:六枝村第十二村民组,地址六枝特区平寨镇跃进路。代表人:蔡科,该村民组组长。被告:六枝村第十七村民组,地址六枝特区平寨镇跃进路。代表人:曾现刚,该村民组组长。第三人:蔡科,男,1955年9月29日生,汉族,六枝村第十二村民组组长,住六枝特区,第三人:曾现刚,男,1953年11月27日生,汉族,六枝村第十七村民组组长,住六枝特区,第三人:肖升祥,男,1947年10月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六枝特区,第三人:付舒会,女,1949年10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六枝特区,原告芦廷洪诉被告六枝村第十二村民组、六枝村第十七村民组、第三人蔡科、曾现刚、肖升祥、付舒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芦廷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廷洪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芦廷洪负担。审 判 长 朱琪瑨人民陪审员 高国忠人民陪审员 周英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明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