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范春贤与刘占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春贤,刘占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1执字第84号申请人:范春贤被执行人:刘占友申请执行人:范春贤诉被执行人刘占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镇赉县人民法院(2012)镇坦民初5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镇赉县人民法院(2012)镇坦民初50号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高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宇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