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执4398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陈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陈映,胡继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4398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江东路38号。组织机构代码:58903429-6。负责人:傅涤峰,系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映,女,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胡继平,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映、胡继平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映、胡继平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店口镇华东汽配水暖城6幢一层120室、二层205室的房地产[房产所有权证号:房权证诸字第××、F0××59;土地使用权证号:诸暨国用(2011)第90706312号,现因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上述房地产予以拍卖归第三人尚改朝所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映、胡继平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店口镇华东汽配水暖城6幢一层120室、二层205室的房地产[房产所有权证号:房权证诸字第××、F0××59;土地使用权证号:诸暨国用(2011)第90706312号的查封,设立在上述财产上的所有轮候查封效力消灭。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培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XX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浙0681执4398号之五诸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映、胡继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浙0681执4398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映、胡继平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店口镇华东汽配水暖城6幢一层120室、二层205室的房地产[房产所有权证号:房权证诸字第××、F0××59;土地使用权证号:诸暨国用(2011)第90706312号的查封,设立在上述财产上的所有轮候查封效力消灭。附:执行裁定书一份。案件承办人:周培洪电话:0575--87282375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金融借款合同案号(2016)浙0681执4398号之五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各壹份(解封)受送达人诸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地址诸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填发人:周培洪送达人:楼杨奎、周培洪注:(1)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