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民督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罗咏梅与被申请人钱万俭申请支付令一案支付令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咏梅,钱万俭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陕0928民督8号申请人:罗咏梅,女,194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住旬阳县。被申请人:钱万俭,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住旬阳县城关镇。申请人罗咏梅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罗咏梅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亲戚关系,2015年12月4日,被申请人钱万俭向申请人罗咏梅借款200000.00元,约定年借款利息76000.00元(月利息为3分),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当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一借条。借款期限到后被申请人罗咏梅多次索要借款,被申请人至今未偿还借款。要求被申请人给付200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2月4日至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2%)。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借款及利息260000.00元申请费1290.00元,由被申请人钱万俭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荆秀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