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执3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榕、余乃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榕,余乃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3686号申请执行人陈榕,男,199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余乃品,男,196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陈榕与被执行人余乃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闽0181民初483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余乃品偿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余乃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1)经向恒丰银行福建分行、恒生银行福建分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福建分行、招商银行福州分行、中国银行福建分行、中信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福建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分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余乃品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2)经向福清市房管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余乃品的房产登记信息。(3)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余乃品车辆登记信息。(4)经向福清市龙田镇山利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在该村无任何财产。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措施:将被执行人将余乃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余乃品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陈榕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及线索,经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81民初4835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小琴审 判 员 郑学品代理审判员 陈 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书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