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2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5-12
案件名称
官爱忠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爱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22刑初9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官爱忠,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常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常山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6日被常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常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常检刑诉(20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官爱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1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华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官爱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3日14时许,被告人官爱忠从被害人邵某停放在常山县球川镇沙安村陈家坞自然村与沙湾岭交界附近的电瓶车内窃得一个棕色钱包(包内3485元现金)。次日,被告人官爱忠将钱包及现金退还给被害人。同年1月5日,被告人官爱忠向常山县公安局球川派出所民警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官爱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邵某的陈述,证人徐某1、刘某,4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官爱忠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同时具有自首和积极退赃的量刑情节,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官爱忠拘役刑,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官爱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官爱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官爱忠自动投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结合本案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性质、情节等因素,决定对被告人官爱忠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官爱忠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已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海龙?PAGE*MERGEFORMAT?2?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