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2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赵开云、唐山市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开云,唐山市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成玉,蔡鑫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21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开云,男,1968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山市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卫国路东侧裕华道南侧。组织机构代码:73738877-5。法定代表人:王兴国,该公司总经理。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赵成玉,男,1968年12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蔡鑫,男,1961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现江苏省金坛市。再审申请人赵开云因与被申请人唐山市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唐民四终字第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开云申请再审称: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唐民四终字第682号民事判决。2、请求贵院依法改判蔡鑫与唐山市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赵开云工人工资劳务费1286269.75元负连带责任,或将本案发回重审。3、一审、二审、再审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唐山市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工程承包给蔡豪一个自然人有过错,应承担给付工人工资劳务费1286269.75元的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诉人唐山市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北京中海北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经过了招投标程序并在相关部门进行了登记备案,已尽到了审查义务,不属于非法转包的行为,不应承担“北京中海北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拖欠的申诉人的工资劳务费。虽然“北京中海北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并不存在,但合同具有相对性,蔡鑫以“北京中海北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再审申请人签订承包合同,蔡鑫是直接责任人,拖欠的工资劳务费理应由蔡鑫负责赔偿。故原审判决并无不当,赵开云要求由唐山市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人工资劳务费1286269.75元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综上,赵开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开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晓梅审判员 张守军审判员 宋 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祁立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