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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恢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同业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同业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坤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同业煤化集团有限公司,陈继国,滕晓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70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乐园道36-38号。代表人随群,行长。被执行人天津同业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五路31号314室。法定代表人陈继国,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上海坤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平度路62号2层201室。法定代表人陈继国,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上海同业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2005弄2号楼2301室。法定代表人陈继国,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继国,男,汉族,1964年12月10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滕晓晔,女,汉族,1966年9月29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同业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坤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同业煤化集团有限公司、陈继国、滕晓晔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4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津同业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坤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同业煤化集团有限公司、陈继国、滕晓晔未按照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人民币37792493.64元及相关利息、费用。本案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及工商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执行,待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40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家树代理审判员  张 庆代理审判员  王福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易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