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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甘立志与屠孝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立志,屠孝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1653号申请执行人甘立志,男,1972年10月19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屠孝均,男,1974年12月6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嵊州市。本院在执行甘立志与屠孝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屠孝均无银行存款,无房屋登记信息,其名下的车辆已被查封但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名下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屠孝均尚欠申请执行人甘立志3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5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条件,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1653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周 剑审 判 员  宋 科代理审判员  祝赣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贺 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