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行终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杨慧勤、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慧勤,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行终75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慧勤,女,汉族,1969年1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商城路217号。法定代表人虎强,区长。上诉人杨慧勤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豫71行初87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慧勤以已经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慧勤的撤回起诉及上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鉴于上诉人杨慧勤撤回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亦无存在必要,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慧勤撤回上诉;准许杨慧勤撤回起诉;撤销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豫71行初877号行政裁定。二审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慧勤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别志定代理审判员 卢 瑜代理审判员 段励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文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