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民终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重庆市航宏船务有限公司、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航宏船务有限公司,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白进红,江渝
案由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民终6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航宏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巿丰都县水天坪工业园区A区1标段C栋二层。法定代表人:白进红,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巿北部新区星光大道62号。法定代表人:邓勇,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白进红,男,197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巿丰都县。原审被告:江渝,女,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巿丰都县。上诉人重庆市航宏船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白进红、江渝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海事法院(2016)鄂72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航宏船务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缴费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市航宏船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俊毅审判员 王仁祥审判员 林志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