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2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向交来与福州鼓交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翁强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交来,福州鼓交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翁强铭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2民初835号原告:向交来,男,196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瑞平,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鼓交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福州市琅岐经济区琅岐镇乐村下浦头126号403室。负责人:何天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翁强铭,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原告向交来与被告福州鼓交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翁强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向交来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向交来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向交来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向交来负担。审判员 林进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可希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