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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文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文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212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某某镇某某村三组,村民。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某某镇某某村三组,村民。被执行人:文某某,女,汉族,旬邑县某某镇某某村三组,村民,现住旬邑县某某镇某某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文某某(2017)陕0429执212号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7)陕0429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强制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3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履行了剩余70000元案件款,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条的执行。二、终结陕西省��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2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军审判员 赵 剑审判员 师爱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库浩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