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02民初8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钟锵与王强、张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锵,王强,张晓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8912号原告:钟锵,男,汉族,1979年2月1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委托代理人:姚蓉,广东时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强,男,汉族,1964年8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告:张晓霞,女,汉族,1967年6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锵诉被告王强、张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锵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情形,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6元,减半收取1088元(原告已预交1088元),由原告钟锵负担。审判长 龙伟永审判员 肖石平审判员 黄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红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