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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5执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朱龙与王小强、彭丽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龙,王小强,彭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川1825执733号申请执行人朱龙,男,住天全县。被执行人王小强,男,住天全县。被执行人彭丽,女,住天全县。天全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5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龙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存款,同意执行被执行人林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825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时机成熟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 彭宗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匡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