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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执3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永忠与张志和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忠,张志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3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永忠,男,生于1971年5月10日,汉族。被执行人张志和,男,生于1967年11月1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2085号张永忠与张志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张志和名下的车牌号为川AH8J**的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申请执行人张永忠与被执行人张志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永忠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20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煜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