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执3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永忠与张志和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忠,张志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3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永忠,男,生于1971年5月10日,汉族。被执行人张志和,男,生于1967年11月1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2085号张永忠与张志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张志和名下的车牌号为川AH8J**的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申请执行人张永忠与被执行人张志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永忠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20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煜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