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民申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陈丽芳、丁长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丽芳,丁长进,杨永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申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陈丽芳,女,汉族,1973年9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丁长进,男,回族,1963年12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杨永泉,男,汉族,1972年11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再审申请人陈丽芳与被申请人丁长进、杨永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5)鲤民初字第2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丽芳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从未向被申请人丁长进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陈丽芳与被申请人杨永泉于2014年10月28日离婚,被申请人杨永泉向丁长进借款是其个人债务;申请人未接到一审法院诉讼文书和通知,一审法院缺席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者改判免除申请人对本案债务承担责任,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丽芳与被申请人杨永泉于1994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2015年3月14日,被申请人杨永泉与被申请人丁长进对双方之前的借贷往来进行结算,被申请人杨永泉确认尚欠被申请人丁长进245万元,并出具一份《借款结算协议》由被申请人丁长进收执。《借款结算协议》载明:2012年9月起杨永泉多次向丁长进借款,丁长进以现金支付及银行汇款形式交付,杨永泉已全部收执。本结算日之前的现金借条及其他债权凭证已由杨永泉收回。杨永泉与丁长进共同确认截止2015年3月10日,杨永泉尚欠丁长进借款245万元等。被申请人杨永泉向被申请人丁长进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陈丽芳虽主张其与杨永泉于2014年10月28日离婚,并向法院提供《离婚证》,但被申请人杨永泉借款时与申请人陈丽芳系夫妻关系,申请人陈丽芳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杨永泉向被申请人丁长进对本案借款明确约定为杨永泉的个人债务,或者证明杨永泉、陈丽芳对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而被申请人丁长进又知道该约定,故本案借款应按申请人陈丽芳与被申请人杨永泉之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申请人陈丽芳应对其与杨永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一审法院将应诉材料等通过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送达至陈丽芳、杨永泉户籍所在地即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凤头路61-27号,送达程序并无不当。本案一审判决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故申请人陈丽芳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陈丽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丽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黛审 判 员 陈庆辉代理审判员 庄翊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维速 录 员 XX龙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