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2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边彩果与边彩霞、牛新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彩果,边彩霞,牛新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22民初84号原告边彩果,女,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叶县。委托代理人王万松,叶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边彩霞,女,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叶县。被告牛新法,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叶县。原告边彩果诉边彩霞、牛新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边彩果的委托代理人王万松、被告边彩霞、牛新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6月26日、2010年10月9日分两次向原告借款28000元用于装修房子,并出具欠条两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清偿欠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共同返还借款28000元。被告边彩霞辩称,我起诉被告牛新法要求离婚,开庭时因为我妹妹边彩果在外地,没法回来,当时牛新法也在说还钱,所以没有说这事,现在牛新法不还钱,所以才起诉,借款属实。被告牛新法辩称,原告说的不属实,边彩霞起诉我离婚开庭的时候她根本没有说借这钱,现在离婚都一年多了,她妹子又起诉,不属实。经审理查明,被告牛新法、边彩霞于2009年11月24日登记结婚,2010年6月26日,被告边彩霞借原告边彩果20000元,并为原告边彩果出具借条一份,后被告又于2010年10月9日向原告边彩果借款8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边彩霞于2015年8月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牛新法离婚,本院作出(2015)叶民初字第1462号民事判决,准予边彩霞与牛新法离婚。本院认为,被告边彩霞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28000元,由原告向本院出示的借条予以证实,且被告边彩霞予以认可,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边彩霞偿还借款,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边彩霞与原告边彩果系姊妹关系,被告牛新法并未在借条上签字且对该借款不予认可。被告边彩霞作为直接借款人及款项持有人,应该清楚借款的用途,被告边彩霞称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但并未向法院提供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据,为此,对于被告边彩霞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牛新法偿还借款,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边彩霞偿还原告边彩果借款280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边彩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边彩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明哲审 判 员 王会娟人民陪审员 马清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 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