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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民初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1609无锡华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强振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华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强振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1609号原告无锡华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60084297N,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新路311号商务中心B区1319-2室。法定代表人任秋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小颖(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彦敏(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强振杰,男,1992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华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广业务)诉被告强振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广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广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华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华广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