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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4民初1184号原告:王某,女,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英伟,河北诚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1,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高碑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民,高碑店市信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李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至子女18周岁止,每月1500元;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债务12000元由被告承担;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原系同学关系,毕业后多年未联系,后双方联系上后随即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感情一般,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致使婚后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吵闹,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殴打原告,并多次提出离婚,原告亦曾做过多次努力想缓和夫妻间的矛盾,但都以失败告终,现双方已无夫妻可言,已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被告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李某2,现随原告生活,为了不改变子女的生活习惯,亦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原告坚决要求抚养孩子,原、被告共同出资15万元装修公园大道小区3号楼2单元1503室房屋及购买家电等用品,被告婚前向原告父母借款12000元,上述财产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分割,债务由被告个人偿还,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婚前债务自担,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双方系同学,婚前了解多,婚后感情好,不同意离婚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同学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2,现随原告生活。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婚姻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双方多因琐事发生矛盾,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尚有和好可能,且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