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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执2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北省献县分公司、王松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北省献县分公司,王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9执2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北省献县分公司,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住所地献县城内水源路北侧,联系方式1863371****。被执行人王松,男,1970年4月1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方式。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北省献县分公司申请王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030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北省献县分公司于2016-3-10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030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志启执行员  张会启执行员  孔令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