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6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彭春林与尹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春林,尹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0406民初101号 原告:彭春林,男,汉族。 被告:尹升,男,汉族。 原告彭春林与被告尹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春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尹升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春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的父亲系朋友关系,因被告需要钱经商,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借6万元现金给被告,被告出具了借条,此后,被告拒不偿还借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尹升未进行答辩。 原告彭春林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借条、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尹升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6月16日,被告因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载明:“今借到彭春林现金陆万元整(60000)。尹升,身份证号:***。”此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催款无果,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原告亦向被告支付了借款,双方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未及时偿还借款,是酿成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应对本案承担全部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6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尹升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彭春林借款60000元。 如果被告尹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860元,由被告尹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亮 审 判 员 刘 妙 人民陪审员 王俊林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谭雅之 校对人:谭 雅 之 注:本案适用法律条款见附页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