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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执恢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福与辽源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辽源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恢154号申请执行人刘福,住所地辽源市。被执行人辽源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玉轩,经理。申请执行人刘福与被执行人辽源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全部给付了所欠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刘   焕   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义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