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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姜朋与张秀红、邹波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朋,张秀红,邹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460号申请执行人姜朋,男,汉族,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冯家镇石城村。被执行人张秀红,女,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邹波,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12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医疗费等3461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19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医疗费5363元(已交付),余款于2017年6月10日前全部付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鲁1002民初126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丛东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