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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袁源与陈介山、白静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源,白静霞,陈介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民终1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杰,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静霞,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盘顺辉,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介山,男。上诉人袁源因与被上诉人白静霞、被上诉人陈介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9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袁源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四判项,改判被上诉人白静霞对陈介山所应归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两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因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15000元;3、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均由两被上诉人承担。事实理由如下:(一)对被上诉人陈介山的债务,其配偶白静霞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审判定其配偶没有偿还义务是完全错误的,具体理由如下:首先,一审审理中,被上诉人陈介山认可该笔借款系婚姻存续期间所借,且是为了公司生产经营及家庭开支,对该笔借款有口头告知被上诉人白静霞向上诉人借款的事实。根据我国民法相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情况下,一方的对外债务均为夫妻共同债务,而要认定非夫妻共同债务,则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定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而婚姻法十九条第三款的相关内容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上诉人以两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为依据,主张陈介山之妻白静霞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然而,原审在没有查清和认定是否存在被上诉人陈介山的债务(如有)不是其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定情形的情况下,断然认定陈介山的债务不是其夫妻共同债务,缺乏法律依据和逻辑。其次,被上诉人陈介山所借款项确实存在且是确是用于共同生活(归还房贷和车贷,可以通过陈介山的当庭陈述和陈介山的银行流水予以证明)和公司的生产经营(购买机器,上诉人为了确认被上诉人的还款能力,2015年上诉人还专门三次到其东莞厂房考察,现场看到10台(8小2大)注塑机,控制中心一套,环保设备一套)。而据被上诉人陈介山一审庭审陈述,白静霞自他们结婚以来一直做全职太太,没有任何收入来源,她又怎么支付得起一个月一两万的房贷和车贷呢?房子月供截止2015年4月前他们离婚前都是由被上诉人陈介山所承担,且截至目前都是白静霞在居住使用,白静霞又怎么能说其没有享有该笔借款的权益?而且,在陈介山借款之后,白静霞账户收到陈介山转账的20多万元款项。所以,如果被上诉人陈介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上诉人欠有债务,且现有证据和被上诉人陈介山的陈述可以证明该笔借款系用于两被上诉人的家庭生活或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上诉人主张其配偶连带偿还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形成的债务,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二)两被上诉人理应承担上诉人因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15000元。上诉人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专用收据,已足以证明上诉人因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根据双方还约定如被上诉人到期未归还上述借款,被告自愿支付以下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出借人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借款本金、违约金、利息等等),故两被上诉人理应承担上诉人因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15000元。特此上诉,请求支持上诉请求。被上诉人白静霞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被上诉人陈介山辩称,没有意见,借的款项用于公司经营和家庭开支。原审原告也即上诉人袁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两被告偿还欠款30万元及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自各笔借款出借之日计算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2、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15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支出的担保费3900元;4、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1月3日原告与被告陈介山签订一份《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陈介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月利率为2%。如被告陈介山为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对逾期金额按日利率千分之三收取罚息,被告陈介山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被告陈介山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被告陈介山向原告借款20万元,此款于2015年4月30日前归还清,并承诺从借款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直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等。2014年11月3日,原告向被告陈介山转账20万元。2015年1月30日,被告陈介山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被告陈介山向原告借款10万元等。2015年1月30日,原告向被告陈介山转账5万元,2015年2月2日,原告向被告陈介山转账5万元。原告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专用收据,以证明原告因本案支出律师费15000元。原告另提交了委托担保协议、担保费发票、保全费票据,以证明原告因本案支付担保费3900元及保全费。被告陈介山提交了银行转账流水,以证明被告陈介山向原告还款情况,于2014年12月5日还款1万元利息,2015年1月2日还1万元利息,2015年2月2日还1万元利息,2015年2月2日还5000元利息,2015年3月25日还15000元利息。被告白静霞提交了产权资料电脑查询结果表、商事登记资料,以证明被告陈介山与其独资公司于2014年7月4日、2014年10月24日转让其名下两套房产,证明被告陈介山当时自有资金雄厚,没有理由向外借款。被告白静霞提交了工商年检内档资料,以证明被告陈介山及其独资公司在经营期间正常,不需要向外借款。被告白静霞另提交了承诺书、离婚证,以证明两被告在借款期间感情不和,两被告于2015年4月1日离婚,涉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闹离婚期间,被告白静霞没有享有涉案借款的任何权益。被告白静霞还提交了传票、民事起诉状,以证明两被告离婚后不久有六宗民间借贷案件,同时起诉两被告,被告白静霞对上述案件的借款均不知情。原审庭审中,原告称第二次借款的利息约定月利率5%,被告陈介山称公司被客户逃款,经营困难,有口头告知过被告白静霞向他人借款,其按月利率5%标准向原告还款了5万元,超过月利率3%的部分应抵扣本金,本案第二次借款的利息口头约定5%。被告白静霞称被告陈介山未告知过其有向他人借款,借款期间内两被告家庭没有重大开支,2013年公司已经不运作,被告陈介山主张借款用于公司经营不符合事实。原审另查明,被告陈介山与被告白静霞2004年12月29日结婚,于2015年4月1日离婚。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陈介山的债权债务关系,有《个人借款合同》、《借据》、银行转账凭证、当事人的陈述等为证,故原审法院予以确认。被告陈介山未能按约向原告偿还借款,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向原告还本付息。关于要求被告陈介山按月利率2%,20万元自2014年11月3日起、10万元自2015年1月30日起计算利息至还清本息之日止的主张。原告起诉的2015年1月30日借款10万元,其中5万元于2015年2月2日交付,故该笔借款的5万元计算时间应从2015年2月2日起算。因原告与被告陈介山均确认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5%,且被告陈介山已实际按月利率5%向原告还款5万元,被告陈介山要求超过月利率3%的部分抵扣本金,原审法院按照先息后本的顺序进行抵扣:自各笔借款之日起计算利息至还清本息之日止的主张,因被告陈介山已向原告还款5万元,原审法院按照合同约定月利率2%及先息后本的顺序进行抵扣:序号还款日期还款金额应付利息抵扣利息抵扣本金剩余本金12014.12.51000064006400360019640022015.1.2100005302.85302.84697.2191702.832015.2.2150005901.085901.089098.92232603.8842015.3.251500014180.1914180.19819.81281784.07本案被告陈介山的借款利息已支付至2015年3月25日,截止2015年3月25日剩余本金281784.07元,故被告陈介山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81784.07元和2015年3月26日起的利息,被告陈介山应予偿还。原告主张被告陈介山承担律师费15000元,因原告未提交律师费发票予以证明该费用的支出,故对该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陈介山承担担保费3900元,有发票证明,且不违反《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白静霞对被告陈介山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在两被告离婚前一年内,被告陈介山向多人大额借款,所有款项都由被告陈介山个人账户收款或由被告陈介山大额现金收取,在离婚后不久即有六宗民间借贷案件同时起诉两被告,被告白静霞明确否认知晓被告陈介山向他人借款,且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本案借款已用于两被告的家庭生活或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故对原告的该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陈介山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袁源偿还借款本金281784.07元;二、被告陈介山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袁源支付利息(以281784.07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5年3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被告陈介山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袁源支付担保费3900元;四、驳回原告袁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190元、保全费247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原审法院收取案件受理费7190元、保全费2470元,由被告陈介山负担。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袁源在原审提交的用以证明其向陈介山支付借款的银行流水清单显示,2014年11月3日袁源收到了陈介山的1288025元汇款,之后同日,袁源向陈介山支付其所称的本案20万元借款。2014年10月27日,袁源该账户还收到陈介山支付的519975元。陈介山出具的20万元借款借据,并未载明出具收据的时间,借据约定的利息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与落款时间为2014年11月3日的20万元借款的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2%不一致。2015年1月30日的借据,未约定利息的计算,也未约定借期。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主要争议焦点是借款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平衡两方面利益,即另一方配偶的利益与债权人的利益,既要防止夫妻串通转移资产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也要防止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损害另一方配偶的利益。推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基础在于夫妻属利益共同体,一方的受益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受益,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是指真实存在的债务。真实发生的债务才有受益的可能,如果夫妻一方确认本不存在的债务,并不足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债权人就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主张共同债务时,即使该方配偶已确认债务的存在,仍负有向另一方配偶证明债务的真实存在的举证责任。在债务真实存在时,产生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效果,但该推定效果是因夫妻利益共同的事实而产生,如果案件的事实表明夫妻并无共同的利益,或者共同利益存疑,则该推定效果因此而被否定。本案上诉人主张的借款发生在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陈介山确认借款,故陈介山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但上诉人未提交律师费的发票,原审不支持律师费的请求,并无不当。但借据和借款合同上没有被上诉人白静霞签字,白静霞也未确认在借款当时知道陈介山收到借款现金。白静霞与陈介山于2015年4月1日离婚,并无证据证明离婚之前袁源向白静霞要求返还借款,离婚后,白静霞与陈介山之间不再是共同利益关系,反而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陈介山在离婚后确认借款的行为对白静霞不产生法律效力,故袁源主张白静霞承担责任,仍应证明借款的真实性。袁源虽然提交了银行的流水以证明款项已支付给陈介山,但同时陈介山也有大额的款项支付给袁源,2014年11月3日袁源收到了陈介山的1288025元汇款,之后的同日袁源才向陈介山支付其所称的本案20万元借款。该20万元的借款合同与借据约定的利息并不一致,借据未载明落款时间。而2015年1月30日的10万元借据,与收款的时间并未完全对应,借据又未约定利息的计算,也未约定借款期间。故袁源的证据存在不一致和不合理的地方,上诉人主张白静霞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证据不足。原审认定借款用于家庭生活或公司的生产经营的证据不足的论述,本院也认同,不再重复。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缺乏证据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26.76元,由上诉人袁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黎康养审判员  梁 媛审判员  刘向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