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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民初1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林风送与石家庄振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风送,石家庄振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1636号原告:林风送,女,1976年12月29日生,汉族,籍贯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石家庄振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郭文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四清,该公司员工。原告林风送诉��告石家庄振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林风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材料款464000元并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自2010年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经营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原告林风送为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原告主体不合法不符合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风送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存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梦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