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执5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烟台众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太平洋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隋昌勇、薛冬梅买卖合同纠纷 终本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众立建材有限公司,烟台太平洋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隋昌勇,薛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5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烟台众立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烟台太平洋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隋昌勇。被执行人:薛冬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众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太平洋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隋昌勇、薛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广新审判员 刘忠涛审判员 李劲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