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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2民初2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陈德玉与纪成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玉,纪成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2774号原告:陈德玉,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纪成法,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陈德玉与被告纪成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德玉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德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玉撤回对被告纪成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90元,由原告陈德玉负担。审判员  张秀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稣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