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10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青岛金冠混凝土有限公司、青岛颐杰鸿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金冠混凝土有限公司,青岛颐杰鸿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0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青岛金冠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黑龙江路602号。法定代表人刘从辉,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颐杰鸿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永丰路8号236室。法定代表人刘乃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金冠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颐杰鸿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民终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终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事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荆 雷审判员 曹克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顺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