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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6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6民初108号原告:周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周某某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冷晓东代理审判员  隋德佳人民陪审员  孙 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