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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民初1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汪业武与关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业武,关进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7民初1568号原告:汪业武,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关进华,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原告汪业武诉被告关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汪业武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业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业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共计25元,由原告汪业武负担。审判员 汪 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梅颖婷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