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3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建国、吴软等与吴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国,吴软,吴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3419号原告:王建国,男,生于1954年1月17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原告:吴软,男,生于1954年4月13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吴权,男,生于1974年12月25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原告王建国、吴软与被告吴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王建国、吴软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国、吴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国、吴软撤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原告王建国、吴软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泽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崔晓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