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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民初3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建国、吴软等与吴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国,吴软,吴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3419号原告:王建国,男,生于1954年1月17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原告:吴软,男,生于1954年4月13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吴权,男,生于1974年12月25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原告王建国、吴软与被告吴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王建国、吴软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国、吴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国、吴软撤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原告王建国、吴软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泽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崔晓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