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徐满星、许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满星,许云,陈娇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548号申请执行人徐满星,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住长兴县。被执行人许云,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住湖州市吴兴区。被执行人陈娇月,女,1979年2月20日出生,住湖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522民初68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许云、陈娇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云、陈娇月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许云、陈娇月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云存款69338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柏凌超 搜索“”